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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嘴巴后丧失听力 医院赔偿30余万元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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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嘴巴治疗好了,但是听力却几乎完全丧失了。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专家鉴定医院负有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了患者30余万元。

   宋先生幼年受伤,嘴巴开口较小,吃饭有时稍有不便2009年,宋先生到宁波一家医院治疗,医生称宋先生的病可以通过手术治疗,宋先生就在该院动了手术。手术后,宋先生双耳听力完全丧失,伴有眩晕,并有面瘫现象。

  宁波的医院联系了上海的医院,并支付了19万多元为宋先生安装了子耳蜗,但效果有限,宋先生的听力还是不好。

    宋先生与宁波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双方差距较大,协商未成。于是,宋先生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对于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以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和究竟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产生争议。。

宋先生认为:自己治疗是嘴巴,却使耳朵听力丧失、面瘫,也就是说是治疗一部位,而使另一部位功能丧失,当然构成医疗损害,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尽管自己是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宁波城镇生活,与妻子一起做小生意,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医院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医院在手术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所以不应该赔偿,另外宋先生是农民户口,不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委托了浙江省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虽然本例手术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医方手术中去骨范围过大,使周围骨骨折引起内耳及面部神经损伤是导致患者术后听力丧失、左侧面瘫的主要原因”,医院存在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患者的听力丧失、左侧面瘫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对先生的听力丧失承担主要责任,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判决医院赔偿宋先生31.9万元。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施周律师点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责任划分的依据

   医疗纠纷案件,是不是要赔偿,要看损害后果是因为治疗而引起的,还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所以因果关系很关键,就本案而言,尽管医疗手术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医方存在的治疗过失,而且这个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所以院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尽管孙先生是农民,但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其收入、消费所在地均是城镇,所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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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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