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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来源:赵红兵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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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喻××,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青山区红钢城×街坊×门×号 电话:159027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喻×× 被告人:连××,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西连河村405号 电话:1330225××××
诉讼请求:

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39599.22元.其中:医疗费8109.22元,护理费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00元,营养费4000元,后期治疗费用为12000元,精神损害费10000元。

3、要求被告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同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办事处的职员。被告人任湖北省级经理,自诉人任湖北省办事处省级临床经理,受被告人管理。2007年5月10日,自诉人到武汉办事处报销费用,九点左右,自诉人敲门进入办事处,被告人站起来,叫自诉人出去,称自诉人已被公司开除,并拿出辞退书让自诉人签字,自诉人拒绝签字,认为自己一直在工作,公司没有任何通知和办理市场交接,不可能被辞退,被告人冲过来,抓住自诉人的衣领大骂:“你快滚出去,不然就是擅闯民宅、滋事闹事!”并挥拳向自诉人面部连续击打,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后110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带往派出所,让自诉人到医院看病,当自诉人从医院赶到派出所时,被告人已借口开会,承诺可随叫随到,离开派出所,警官通知其到派出所来处理时,被告人欺骗派出所六点去,而六点之后,派出所再打其电话,已打不通,派出所警官赶至办事处,发现其已经逃走,办事处职员称其已将电脑等物品带走。

嗣后,自诉人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CT检查;双侧鼻骨及右上颌骨鼻突骨折,临近软组织肿胀;左侧上颌窦粘膜下囊肿双侧下鼻甲肥大。法医鉴定为轻伤,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8075.62元,护理费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 500 元,营养费4000元;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行矫正术,后期治疗费用为12000元,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20日。

综上所述,具状人认为:被告人无端寻衅,首先打人,恶意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欺骗公安机关,事后逃走,主观较恶,性质恶劣。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自诉人遭受莫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除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望秉公裁定,制裁犯罪,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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