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海律师

田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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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佟*贪污罪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田东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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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贵阳钢厂下属公司“a公司”销售科科长佟*贪污一案,一审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本律师的不断努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明区法院重新审判”
以下是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人佟*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贪污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上诉人,现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结合一审法庭调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佟*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关于50万元的来源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将50万元的来源查清楚。
对50万元的来源证据只有上诉人佟*一个人的供述,同案犯刘*在供述时说自己不知道50万元的真正来源。而且,所有的书证并不能将50万元的真正来源说明清楚,一审判决依据的书证大部分是与本案无关的“a源物资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凭证和个人出具的收据(祥见侦查卷第四卷)。
另外,“a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本案50万元的来源到底存在着何种关系,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楚。
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50万元的性质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50万元,应是上诉人佟*等的合法所得。理由如下:
(一)贵阳a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已经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文件中,明确决定供销科采取“承包方式”,承包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所有费用有权自由支配。
1、a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文件“a公司2000年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2001年、2002年以及往后几年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均对a公司下属的供销科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例如:“a公司2002年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对供销科的考核项目为两项:一项是外销产值,二是货款回笼。考核标准为:180万元/年(即每个月15万元);考核办法为:供销科采用工资、差旅费、汽材费及其它费用全额承包,承包费用按现款8%提取,抵抹账按1%提取。
2、a公司一届六次职代会文件(附件)“a公司2002年考核奖励办法说明”规定“对供销科的考核,实行差旅费、工资、汽材等费用的全额承包。以当月的货款回笼、抵抹账额作为考核依据,超额部份按比例提取奖金。”
辩护人认为:根据a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以及往后几年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上诉人佟*等有权从与河南b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承包费自由支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佟*等贪污的50万元,应是上诉人佟*等人的合法所得,而非犯罪所得。
(二)a公司已经以“通知”的形式明确决定将与河南b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中a公司不能完成的部分由供销科全权负责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制作。
对这一事实有a公司2003年8月4日下发给上诉人佟*的“通知”可以证明。该“通知”明确决定对外转让的部分与a公司无关,转让部份所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与a公司无关。从这个通知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当时的生产加工能力是十分有限的,为保证合同的全部履行,公司经研究决定将合同的部分对外转让。对转让的价格a公司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对外转让过程中,供销科可以原价转让,也可以低于原合同价对外转让。对对外转让中可能会产生利润,这a公司的领导王**等人是明确知道的,而且在产生利润后,佟*也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给王**汇报过。例如:在将河南b的合同转包给贵阳福利机械厂的过程中,对方觉得价格低了就找到佟*要求提高价格,在佟*不同意的情况下,对方找到王**要求提高价格,王**将被告人佟*叫到办公室,说给对方的价格提高一点。从这一事实可以充分说明王**是知道对外转包过程中是会产生利润的。在一审法庭调查时,辩护人已向法庭当庭提交了a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下发给佟*等人的“通知”。
三、关于“通知”中“转让部份与a公司无关”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通知上所说的“转让部份与a公司无关”就是指对外转让的部分盈利归佟*等人所有,亏损也是由佟*等人承担。理由如下:
第一、从贵钢当时所处的历史背景以及a公司成立之初面临的困难境地来看,通知上所说的“与a公司无关”就是指对外转包的部分盈利归佟*等人所有,亏损也是由佟*等人承担。
贵钢在当时面临破产,公司给职工发工资都很困难,大批职工走上街头要求政府解决职工的生存问题,贵钢职工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贵钢为解决职工的生活,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鼓励公司发展其他业务,在这种背景下才成立了a公司。
a公司成立后,面临没有活干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发动大家找业务,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上诉人佟*通过私人关系为公司带来了第一笔为他人加工机械设备的业务。往后的几年上诉人佟*利用自己的私人关系为公司带来了几千万元的合同,a公司获得了不错的利润,大大地提高了公司职工的待遇。
第二、从a公司当时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以及大批业务的来源看,通知上所说的“与a公司无关”就是指对外转包的部分盈利归佟*等人所有,亏损也是由佟*等人承担。
a公司成立之初,由于a公司没有相应的加工设备及技术人才,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不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a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领导才决定将合同的一部分对外转让。
第三、从a公司当时的业务来源看。
通过卷宗材料中a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都是佟*带来的,而且佟*自己懂技术。所以公司决定将对外转让的部分让佟*来负责,并决定对外转让部分产生的利润归佟*等人所有,产生的亏损也由佟*等人承担,是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第四、从a公司领导当时的真正意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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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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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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