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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

作者:高宏图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甲与乙在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甲将乙摁倒在地,双方动手,被群众劝开。甲回家途中,夺过路边饼摊上的菜刀向乙挑衅,菜刀被旁人夺下。甲回家取出砍刀,在马路旁边找到乙,对其头、颈、腹、双臂、双腿砍扎数10刀。后逃离现场,乙抢救无效死亡。几天后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人身份: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主要代理意见:
  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有法律上的依据,甲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根据该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结果: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赡养费、抚养费共59860元。
  二审判决结果: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议:河北省司法实践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属于有法不依。罪名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值得商榷;自首情节是否成立,因律师所在位置的不同只能按照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原则主张,所谓位置决定观点,如认定自首,司法实践里一般会从轻量刑。该案二审过程中做通了当事人的工作,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同时对甲从轻改判不失为最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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