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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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

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成功改判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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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孙某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孙心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087月,赵某某驾驶一辆涂有“×××超市免费接送购物班车”字样的客车在为该超市运送购物者途中,将孙某某撞倒后碾压致伤。上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董某某,挂靠在青岛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董某某、赵某某均无赔偿能力,青岛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破产,名下也无财产。孙某某将董某某、赵某某、超市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2039.24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超市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如何界定董某某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与超市之间不构成租赁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40134号判决书,董某某赔偿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2039.24元,驳回要求该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虽然孙某某赔偿数额的请求全部支持,但未判决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某极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赔偿款。为此,孙某某委托孙心琳、范志强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目的是要改判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仔细审阅包括超市与青岛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顾客运输服务协议书及信函等在内的相关证据,认为一审认定和判令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一、超市和一审被告董某某间建立的应是涉案车辆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明显错误。首先,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而超市和一审被告董某某之间并没有签订该种合同,甚至在一审中超市还抗辩称,其与董某某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一审判决的认定没有合同依据。

再次,超市与一审被告董某某之间明显系事实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尤其是一审被告董某某在一审中也直接进行了自认。至于一审被告董某某不仅提供了涉案车辆,还配备了驾驶员问题,应当看到目前汽车租赁行业配备驾驶员非常常见,在建筑行业中建筑机具的租赁合同和国际货运中的定期租船合同也是如此,都配备了相应的操作人员,因此此点并非否定涉案车辆不是租赁的法定条件。

二、超市在选用涉案车辆提供者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其也不能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超市与一审被告董某某间的关系系承揽合同关系,而无论涉案车辆是由青岛达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给超市的,还是由一审被告董某某提供的,两者却均无营运资格。对此,作为多年来为顾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超市,其在选用涉案车辆提供者方面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即选用了不具备运输资格的人提供其无权从事的客运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市同样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尤为重要的是,超市对涉案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依法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涉案车辆的外观(车身上明确标明“4号线小村庄/海云庵线”、涂有“×××免费接送购物班车”字样及大润发的图案)、行车路线、时间、停车地点等均是超市安排或指定,该车只能按固定路线和时间为超市接送顾客,不能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在超市提交的《顾客运输服务协议书》中也几乎都是对车辆如何行驶的要求的设定,提供车辆和驾驶车辆的人均没有决定权。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超市对涉案车辆具有完全的运行支配权。实际上,事故也正是涉案车辆在按照超市的安排从事固定时间和路线的顾客运输时发生的。其次,从使用涉案车辆的目的上看,超市就是为自己的顾客提供接送服务,且直接以车身广告的形式公示于众,是其商业上的公关措施,因此这一目的显然又是为其承揽客户、获得销售利润之终极目的服务的,据此其对车辆车辆享有运行利益也是不言而喻的。按照我国目前对交通事故归责的原则,只要具备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之一的,就构成赔偿的主体。本案中,超市兼具了两种情况,因此无论其与董某某间的关系系何种法律关系,也不能据此免除其应担负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各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超市与董某某签订的顾客运输服务协议及信函来看,肇事车辆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车辆,并且协议中要求车辆为2000年以后生产的大客车,而肇事车辆系1997年登记;其次,肇事车辆涂有“×××超市免费接送购物班车”字样,该车的行车路线、时间、停车地点等均由超市安排,超市为自己的顾客提供接送服务,且以车身广告的形式公示于众,显然其对该车亦享有运行利益。据此,无论超市与青岛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某某之间是否为承揽关系,超市对肇事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及运行利益毋庸置疑。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12)青民五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以上内容由范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范志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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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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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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