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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获胜诉)

来源:万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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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厂从2014年开始向叶某某供应印花纸,但叶某某未支付相应货款。2015年9月29日,××制品厂与叶某某签订对帐单,叶某某确认共欠××制品厂货款362642元,并承诺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最少还款50000元,尽量于年前还清。但签署对帐单后,叶某某并未在其许诺的付款期限内偿还上述货款,并且郭某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也多次催促叶某某偿还上述货款,但叶某某均拖延并拒绝偿还上述货款,至今叶某某对上述货款仍分文未付。另外,××制品厂于2009年12月30日成立,于2016年11月1日注销,商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郭某某是××制品厂的经营者。

万超律师接受郭某某的委托代理后,以郭某某作为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叶某某向郭某某支付货款362642元及利息。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向××制品厂采购印花纸,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制品厂向叶某某交付了货物,叶某某应支付相应货款。在××制品厂注销后,××制品厂的权利义务应当由郭某某承继。叶某某未按约定清偿货款,其行为损害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郭某某作为××制品厂的经营者,其要求郭某某支付货款36264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因此,白云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叶某某支付郭某某货款362642元及利息,并由叶某某负担本案受理费。[案号:(2017)粤0111民初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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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万超
  • 执业律所: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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