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获胜诉)
来源:万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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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厂从2014年开始向叶某某供应印花纸,但叶某某未支付相应货款。2015年9月29日,××制品厂与叶某某签订对帐单,叶某某确认共欠××制品厂货款362642元,并承诺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最少还款50000元,尽量于年前还清。但签署对帐单后,叶某某并未在其许诺的付款期限内偿还上述货款,并且郭某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也多次催促叶某某偿还上述货款,但叶某某均拖延并拒绝偿还上述货款,至今叶某某对上述货款仍分文未付。另外,××制品厂于2009年12月30日成立,于2016年11月1日注销,商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郭某某是××制品厂的经营者。
万超律师接受郭某某的委托代理后,以郭某某作为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叶某某向郭某某支付货款362642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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