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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跨省参与运输毒品1950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作者: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0 浏览量:0

被控跨省参与运输毒品(冰毒)1950克的

有效辩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情简述】
    2013年X月,辽宁省S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X月,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丙某商定,由被告人丙某负责监视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将毒品从H省N市运回辽宁省S市,后本案三位被告人乙某、丙某及甲某乘坐同一班飞机到H省某市。后,H省卖家将装有1950克冰毒的拉杆箱送至由H省开往辽宁省S市的长途大客车上,丙某与甲某同乘大客车从H省返回。在大客车到达辽宁省S市后,被告人甲某将装有1950克冰毒的拉杆箱交给了被告人丁某,丁某给了甲某6000元人民币。后,上述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某被辽宁省S市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起诉到S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  受人指使、雇佣   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过程】

2013年运输毒品冰毒达到近2公斤的犯罪对被告人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邹广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通过充分准备,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庭审中提出,1.甲某虽然具有运输毒品的事实,但甲某本身是受他人指使、雇佣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其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工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乙某安排丙某看着甲某,其真实目的是万一出事,就可以将甲某抛出,以达到“弃卒保车”的目的。2.本案被告人不属于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严惩对象,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相反具有多个可以从轻处罚情节。3.本案由于公安机关提前获取线索,提前布控,实际社会危害性降低。考虑到本案甲某确属受雇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考虑到本案甲某与已经归案的其他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明显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依据《大连会议纪要》“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有三名主犯,一审均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5年,本案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

沈阳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示: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运输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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