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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180余万元本律师辩护一审认定30万元获轻判
作者: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9 浏览量:0
滨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某国有企业职工高某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领导授意其保管的单位职工宿舍楼购房款18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起诉书第一至四项指控,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职工购房款120余万元,擅自采用活期变定期储蓄的方式,占有利息差9000余元。
起诉书第五项指控,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职工购房款6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使用:将其保管的30万元存单质押于银行贷款用于个人投资,而后动用另一存单用于偿还上述贷款,28天后用自己的款项偿还了动用的上述款项。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高某本人,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在庭审中,本律师主张1、起诉书第一至四项指控被告犯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因为被告动用款项的目的是占有利息差,其将活期变为定期只是为达到其目的的一个手段,定期存款可以随时支取,不妨碍款项使用。2、起诉书指控第五项的数额60余万元不正确,重复计算了30万元。后动用30万元与前面的质押存单的行为是完整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重复评价。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对整个事情的基本事实认可,第一次庭审后被告家属接受律师建议将9000余元的利息差全部返还。
2014年12月26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支持了辩护人的前两项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达到2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某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提起了上诉,现正在审理程序中。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律师
201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