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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师运用事实和法律“逼”原告撤回虚假诉讼

作者: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5 浏览量:0

 

 

20136月原告吴某夫妇将被告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88000元,开庭时原告向法庭举证了一张被告为原告25万元借条,银行转账小票三张,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本律师向法庭申请证人郭某出庭为被告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款已经通过郭某全部偿还(其中12万现金,13万元的银行转账方式),并向法庭提供了转账13万的转账证明并申请法庭调查核实原告之妹即被告的弟媳妇吴某某,因为原告从郭某处拿钱及提款时均陪同原告去的,以及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相关监控录像。

因银卡搬家和时间较长,银行监控无法调取。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多次做原告妹妹吴某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情况,最终吴某某同意写书面说明,不同意去法院,无奈本律师申请法庭去吴某某处核实相关事实。后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法庭宣读了相关的调查笔录,以供原被告质证,第二次开庭时,虽原告进行了辩解,但原告对本律师的反问问话,支支吾吾,哑口无言,本律师并要求追究被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31128日,原告迫于案件事实和各方面压力,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邹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至此,本案成功结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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