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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律师代理的执行异议案,历时一年半,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终成功

作者: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0

原创: 樊忠钦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樊忠钦 3月22日

2017年4月原告与齐某合伙从烟台购买了涉案斗山牌225-7型挖掘机。2017年9月1日原告和齐某将该车辆卖给了第三人宋某,2017年9月1日上午,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协议,价格为175000元,宋某在当天上午将两笔87500元分别转入原告和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当天下午,在魏桥镇世纪路正准备将车交付时被一伙身份不明人员抢走挖掘机,原告和买车人宋某抓紧前去追车,原告被对方打伤并被对方人员抢走两部手机,宋某所开轿车被开挖掘机的人撞破。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天下午三方就口头协商解除了买卖协议,当天下午原告和齐某分别退还给宋某87500元(有银行交易明细为证)。

2017年9月上旬原告得知,范某诉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并作出(2017)鲁1626执保11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属于原告所有的涉案挖掘机。原告与范某并不认识,也没有经济纠纷。法院保全涉案车辆没有依据,于是原告委托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樊忠钦律师、李贞律师于2017年9月19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2017年9月29日收到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6执保1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打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这次官司从2017年打到了2019年,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仍败诉,律师帮助原告坚持上诉,辨法析理,2019年2月底,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民终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不得保全涉案挖掘机,确认涉案挖掘机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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