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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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代理杨经望诉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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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仲裁员:

接受本案申请人杨经望的委托,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与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交谈,了解、并积极的调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杨经望于20047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经警一职,月工资刚开始是600元,2008年涨为900元,2009年涨为1426元,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为向申请人给予应得的待遇。应支付2008年2月份至今的双倍工资,并补办自2004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二、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员工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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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蒲林
  • 执业律所:陕西标典律师事务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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