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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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宅基地纠纷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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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代理词

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张安居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起诉事实错误

1、原告并非水流乡班家村四组村民

原告及其家人户籍,早在1970年前就迁往**市,全家现均为**市城镇居民,原告曾在青海省一国有企业从事司机工作,其自1970年后并非水流乡班家村四组村民,不具有村民资格。

2、原告声称被告拆除祖辈所留土房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纯属捏造事实。

被告张安居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中部靠东曾有祖上所留土房三间,该房屋修建时间久远,多年风雨侵蚀不停坍塌,2005年大部分崩毁,无法居住,2005年四月,原告在宅基地北临路修建房屋两间及厨房一间(厨房靠南临西),20077月原祖留土房全部坍塌,原告声称系被告拆除纯属捏造。

二、被告是讼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早在1975年,被告及家人就开始占有使用该宅基地,1975年秋到1995年,该宅基地由被告家人占有、管理、使用、居住,1995年,被告结婚成家后一直生活居住至今。

20011118日,西安市**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为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200810月又一次以政府公告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虽然原告在1992年也被同一机关确认为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但是法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先后作出的两个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后一为准,何况,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200810月被政府以公告形式进行了确认,本案诉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系被告。

三、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依法应先行申请行政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既然声称其亦拥有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发生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依法应先行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在未经行政处理前,原告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原告无权请求拆除被告所建房屋

20054月,被告所建房屋占有范围的宅基地1977年曾被集体收回,分配给村民李**、王**、崔**等作为宅基地建房,至1993年该几户村民又先后搬离,在搬离时将所建房屋拆除并将建房所垫基土全部挖走。2004年底被告才开始将原地基慢慢填平,20054月盖房两间;1970年时原告全家即转为城镇户口,并非水流乡班家村四组村民;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分配,对此范围内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来享有,更无权要求被告拆除该宅基地上的房屋。

20011118日,《西安市**区村民宅基地地籍调查、登记审批表》确认该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被告,被告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原告根本无权对此主张权利,诉请拆除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原告要求返还宅基地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相互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农村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才能取得、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个人不能单独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因此原告在土房自然倒塌后,作为城市居民,其亦丧失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

 原告父母去世后,其父母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灭失,原告仅可以继承原土房,该房坍塌后,原告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因标的物灭失而不复存在;且原告的户口已于1970年迁出,已丧失本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其在**市分有住房,不能享有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六、原告起诉继承该宅基地上的土房已超过法律规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宅基地1975年即由被告父亲及其家人占有使用,1995年被告成家后继续占有、使用该讼争宅基地距今已逾34年,原告之诉请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七、原告严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20083月后,原告无视被告作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事实,多次率众到被告家打砸滋事,砸烂玻璃,推倒大门厨房,弄坏水井,打伤被告妻子及家人,**110多次出警并处理;原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及其家人人身及其财产权利,被告对此保留控告、请求赔偿的权利。

八、被告基本的居住权和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拥有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村村民家庭的基本权利,被告身体智力皆为羸弱,妻子患癫痫疾病,经济十分贫困,所建二间房屋为亲朋相邻多方相助才有所居,除该处宅基地外并无其他住处,原告违法要求拆除被告房屋,无疑于掠夺被告全家作为村民享有宅基地和住宅的基本权利;其行为有违长辈应有的人伦,其主张违法,其目的如果得逞,被告将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保障,原告的诉请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相悖,其主张根本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保护被告最基本的居住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受非法侵害 !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蒲林

                                    200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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