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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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田向文土地纠纷一案行政复议书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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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土地局:

现就对我居住的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田向文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

 1田向文现在使用的宅基地,1952年时登记在田玉荣名下,我父亲田厚增和田厚英同田玉荣、郭在田侄子,田玉荣、郭在田二人晚年生活由我父亲和田厚英等人共同负担,我父亲还将1952年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交给集体。

田厚英全家1970年前就迁往西宁市,全家现均为西宁市城镇居民,田厚英曾在青海省一国有企业从事司机工作,其自1970年后就非水流乡班家村四组村民,不具有村民资格。

2、祖辈所留土房早已坍塌 。

在宅基地上,北部靠东曾有祖上所留土房三间,该房屋修建时间久远,多年风雨侵蚀不停坍塌,2005年已经大部分崩毁,无法居住,20077月该老土房全部坍塌, 。

2005年四月,田向文在宅基地北临路修建房屋两间及厨房一间(厨房临西靠南)。

早在1975年,田向文的父亲及家人就占有使用该宅基地,从1975年秋到1995年,该宅基地就由田向文家人占有、管理、使用、居住,1995年,田向文结婚成家后就一直生活居住至今。

20011118,西安市灞桥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依法确认田向文为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200810月又一次以政府公告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20054月,田向文所建房屋占有范围的宅基地1977年曾被集体收回,分配给村民余宏玺、陶长存、王维新等作为宅基地建房,至1993年该几户村民又先后搬离,在搬离时将所建房屋拆除并将建房所垫的基土全部挖走。一直到2004年底田向文才开始将原地基慢慢填平,并在20054月盖房两间、厨房一间。在1970年时,田厚英全家即转为城镇户口,已非水流乡班家村四组村民;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分配。对此范围内宅基地的使用权,田厚英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享有。

20011118,《西安市灞桥区村民宅基地地籍调查、登记审批表》确认该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田向文,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是田向文的合法权利。

二、田厚英对田向文现宅基地没有任何权利

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相互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农村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才能取得、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个人不能单独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田厚英父母去逝后,其父母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灭失,田厚英仅可以继承原土房,该房坍塌后,田向文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因标的物灭失而不复存在;并且田厚英的户口已于1970年迁出,已丧失本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且其在西宁市分有住房,不能享有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田厚英请求调处所谓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时效已过

1975年起,田向文父亲及其家人占有使用现宅基地,田向文1995年成家后仍继续占有、使用该宅基地,20011118日政府确权于田向文已将近10年,在2008年以前田厚英对田向文使用占有该宅基地,2001年政府确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在此之前根本没有提出过异议,其要求政府调处的时效已过。

四、田厚英严重侵犯田向文的合法权益

拥有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村村民家庭的基本权利,田向文身体智力皆为羸弱,妻子患癫痫疾病,经济十分贫困,所建二间房屋为亲朋相邻多方相助才有所居,除该处宅基地外并无其他住处,田厚英现对该宅基地提出违法要无疑于掠夺田向文全家作为村民享有宅基地和住宅的基本权利;其行为有违长辈应有的人伦,其主张之违法明显可见,其目的如果得逞,田向文将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保障,田厚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说明人:

                               2010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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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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