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昌明律师

成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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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房租纠纷起诉状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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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女,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公司员工,住太原市XX区XX街XX号楼XX室。

被告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退休职工,住太原市XX街XX号楼XX室。电话:XXXXX.

被告武秀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退休职工,住太原市XX街XX号楼XX室。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共同居住期间的租金52500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2年3月起至腾房之日止每月支付原告租金3000元。(计算至2013年4月共计4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位于太原市XXX街XX号楼XX室153.4㎡的房屋。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现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支付被告全部购房款、装修费以及相应利息。据此判决结果,可以认定该房屋由原告处子,系原告所有。既然被告使用被告资金要支付利息,那么被告居住原告的房屋就应当支付租金。原告上述面积的房屋,2009年至2011年期间市场平均月租金为2500元,2012年以后市场平均月租金达3000元。被告从2009年9月起居住至今,其中2012年3月以前与原告共同居住,之后由被告居住。

原告认为,共同居住期间,被告应当按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半向原告支付租金,即从2009年9月至2012年2月共计42个月,每月1250元,共计52500元。被告单独居住期间算至2013年4月共计为14个月,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42000元。因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直居住该房,拒不给原告腾房,所以应当判令其在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之前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租金。

原告曾经希望通过协商方式以该租金抵顶应当支付被告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费,但被告既不同意抵顶,也不向原告支付,更不腾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只好诉至贵院,请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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