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俊律师

李英俊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债务追讨】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8
人浏览

【债务追讨】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 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某为朋友吴某担保了一笔70万元的借款。针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赵某某认为担保人一栏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拒绝担保责任。后在庭前申请了笔迹鉴定,却又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借款70万元,签订了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条。被告赵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面对法官询问为何不缴纳笔迹鉴定费,被告赵某某嫌鉴定费太贵,并辩称自己有借款当天不在场的证据,所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当庭出具上班在岗记录等。
  经法院审查,被告赵某某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吴某、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理部分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赵某某” 的签名非其所签,故不能免除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倪某某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李英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英俊律师咨询。
李英俊律师
李英俊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888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英俊
  • 执业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42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