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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同法律师】无良商家隐瞒收货真相 法官明察秋毫还人清白(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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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家隐瞒收货真相 法官明察秋毫还人清白

 

  人民法院报讯 商家在收到由送货司机送来的货物并给付司机运费后,却向发货人谎称未收到货物。发货方向收货方多次收款未果,遂把送货司机告上法院。近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搜集的大量证据面前,收货商家支付了全部货款。

  2011年10月6,发货方龙岩华福贸易公司委托司机吴俊贤、吴尚武,将一车15.23吨的玉米,运输到龙岩市新罗区陈山和处。同时,吴俊贤、吴尚武按发货方与收货方的交易习惯,向陈山和收取了运费761元之后,将玉米的提货单及过磅单等单据全部交给陈山和,并当着陈山和面向发货方业务员小郑报告已将玉米卸装在陈山和家中。不料,陈山和事后否认收到该车玉米,拒绝向发货方付款。两个月后,该贸易公司将吴俊贤、吴尚武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

  诉讼中,吴俊贤、吴尚武多次辩称已送货,并将所有凭证都交给陈山和。司机还肯定地说,在卸玉米过程中,陈山和还与发货方业务员小郑就谈论玉米价格及质量问题通话了3分钟,说明发货方也知道货送到的事实,怎么就无辜地成为了被告呢?

  秉着负责任的态度,经办法官3次来到龙岩,向公安机关调取运输途中的监控录像,但因受容量限制,一无所获。随后细心的法官通过向高速收费站调取通行记录,判定司机驾驶车辆所载货物出站的重量,与提货单载明的重量基本一致。今年216日,法官又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找到收货人陈山和,并同陈山和一起到电信部门比对了司机、收货人、业务员三方的通话记录。最终,陈山和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收到货物的事实,并于当天支付货款。(黄志雄)

  法官提醒:依据“合同是否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方必须要提供收货人签收货物的凭证,才能证明完成运输义务。但在现实中,很多运输司机没有履行货物签收手续的习惯,一旦收货人不承认,那么司机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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