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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琼0 1民初xxx号
    原告: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白xx
    原告郝xx与被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孙xx,被告xx公司、白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郝xx诉称:xx公司、白xx因开发房地产需要,与郝xx对借款和利息进行协商。XXXX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1月1 8日期间,郝xx先后借给xx公司、白xx借款本金共计xxxx万元。xx公司、白xx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郝xx出具《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对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为月息3%进行了确认。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xx公司以公司相应资产作为抵押。郝xx借款后,xx公司、白xx末依照约定还本付息,仅先后于xxxx年8月2 6日偿还本金xx万元、xxxx年1 2月2日偿还本金xx万元、xxxx年1 2月2 3日偿还本金xx万元,共计xx万元及支付了部分利息。暂时计算至2 0 1 6年x月3 1日,尚欠借款本金xxxx万元、利息xxxx万未偿还,经过郝xx多次催促未果。郝xx认为,郝xx与xx公司、白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xx公司、白xx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为维护郝xx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支持郝xx的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白xx立即共同向郝xx偿还借款本金xxxx万元及其自xxxx年6月1 9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按每月3%计算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 01 6年x月3 1日利息为xxxx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xx公司、白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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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xx偿还借款xxxxxxxx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xxxxxxxx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xxxx年6月1 9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利息总额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x1xx'2 00元,  )。
    二、驳回原告郝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XX元,诉讼保全费XXXX元,合计XXXXXX元,由原告郝xx负担XXXXXX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XX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玉臣
审  判  员    谭晓梅
审  判  员    王法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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