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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量:0

【海南房地产律师】成功代理X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南仲裁委员会

   

(2014)海仲字第XXX

申请人: XX   

    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X2 0 1 41 02 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与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仲裁条款,于同日受理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于2 0 1 41 25日组成由王晓平为仲裁员的独任仲裁庭,并指定张春晓担任秘书。

    仲裁庭于2 0 1 41 21 2日在海口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就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 

    申请人称:2 0 0872 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海口市XX大道XXX国际大厦第XXXX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总房价款为XXX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全额支付购房款XXX元整并支付相关的税费XXX元。2 0 081 01日,被申请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但因被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购房至今已逾6年多,仍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申请人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被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立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 0872 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申请人立即一次性退还申请人购房款XXXX元及自2 0 0 882 8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 0 0 882 8日起暂计至2 0 1 41 03 1日.利息为XXXX元);3、被申请人立即退还代收税费XXXXX元及自2 0 1 062 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 0 1 062 6日起暂计至2 0 1 41 03 1日,利息为XXXX元);4、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损失XX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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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 0 0 872 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申请人XXX返还购房款XXXX元并向其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 0 0882 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被申请人海口XX酒店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申请人XXX返还代收的税费XXXX元并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 0 1 062 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4、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XX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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