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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铺面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上诉人冼某因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并未实际履行投资合同为由,将应归其所有的位于保亭县的三间铺面所有权判归被上诉人XXX有限公司所有,上诉人冼某对此不服,特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担任本案的二审代理律师。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后,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全部一审案卷,理 清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整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种繁乱的证据,制作能直接证明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统计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现场勘查,使得承办法官一目了然的了解上诉人履行本案合同的事实情况。经过李武平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本案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三间铺面归上诉人所有,被 上诉人协助办理铺面产权过户手续的胜诉结果,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冼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冼X(系上诉人冼XX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XX

   上诉人冼XX因与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4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5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冼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冼X、李武平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冼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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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 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错误,应予以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氏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3)保民初字第XX号判决。

   二、位于保亭县保城镇XX路(XXX西路)XXXX楼自东往西第XXXX号铺面,归上诉人冼XX所有。被上诉人XX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上诉人冼XX办理上述铺面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限被上诉人X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冼XX返还位于保亭县保城镇XX(XXX西路)XXXX楼自东往西第XX号铺面的租金。(租金按每月XXXX元计算,从201241日起至归还该铺面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XX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 均由被上诉人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 长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陈玫伊

=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记 员  洪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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