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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量:0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浦民初字第XX

    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浆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公司)、海南XX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XX浆纸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29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海南XX浆纸厂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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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31 9 38 0 5元元及该款自2 0 1 0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海南XX浆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只在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29 0 48 5 5元茫围内对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XX浆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6 5 8 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廖长荣

审判员 梁海英

审判员 谢金玲

        段红志

二零一二年九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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