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民律师

张连民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日照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庄某与C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张连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8
人浏览
庄某与C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鲁1102民初3308号
原告: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连民,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男,英国国籍。
审理经过
原告庄某诉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庄某诉称:2011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日照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内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办完签证后原告于2014年初到英国定居。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在恋爱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存在障碍,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无共同生活之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日照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一年内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后原告以被告配偶的身份于2014年1月18日申请到英国居住。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存在障碍,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不再为原告办理在英国继续居住的申请,英国移民局要求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离开英国。原告遂于2016年3月份从英国返回国内居住生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通过其居住地的监誓官、律师作出声明并同意离婚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本人罗伯特克莱德(RobertClayton),现居住英国南安普敦市S0303HS西区阿林顿街橡树巷房车公园E6单元,与庄某女士的婚姻终止。本人同意与庄某女士离婚。还查明: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声明及公证书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存在障碍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不再为原告办理在英国继续居住生活的申请,双方已无共同生活之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庄某与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岩审判员王瑞丽代理审判员牟慧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蕾
以上内容由张连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连民律师咨询。
张连民律师
张连民律师
帮助过 1071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日照市迎宾路与艳阳路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北天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连民
  • 执业律所: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1*********3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日照
  • 地  址:
    日照市迎宾路与艳阳路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北天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