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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终判缓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4 浏览量:0

 

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终判缓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20151月初,同案人李某等人找人催讨债款时,后李某提议,以租赁为名骗取机动车后,再以所谓抵押的方式变卖得款用于偿还债务。在骗取车辆后,以伪造他人的身份证以所谓抵押的方式将车辆以人民币30000变相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该车系非法所得,仍接收该车,同时将款项打给中间人。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为185473元。

承办经过:被告人陈某在龙岩被抓,后移送到福清刑警大队承办,其家属后委托福清律师吴志成,本律师在接手该案后,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公诉机关以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一年六个月以下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庭上本律师为被告人陈某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陈某已将该车退还给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4、被告人在取得该车后至退还车辆这期间,时间长达三、四个月之久,该车辆仍保持完好,未有任何破坏,也未将该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涂改,例如车架号、发动车号等,其主观犯意其实就是为了赚取一点利息,且在抵押到期后,其还多次打电话给同案人让其尽快还款提车,被告人陈某的犯意并不是想要占有该车,这与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的案件性质不同,该案具有特殊性;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在取得赃物后会第一时间将赃物进行转换,例如黄金进行熔化、车辆涂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又或者整车拆除成零件进行变卖等等。5、被告人陈某庭审后积极缴纳了罚金。6、被告人陈某在龙岩经营着车辆租赁公司,有着稳定的职业及收入,家庭和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陈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该案圆满。

法律提醒:对于来路不明的财物,我们都应该当心,多留一点心眼,并且不能贪图一时的小利而去冒险,本案当事人就是为了赚取一点高额的利息,最后却让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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