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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物业侵害权益 律师支招业主维权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浏览量:0
由于种种原因,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甚至时不时还会发生诉讼。那么,作为业主面对来自物业的侵害该如何维权呢?笔者收集的以下典型而带有普遍性的案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
轿车在小区被盗
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点 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酒后误事,表明物业公司既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未履行好服务合同,难辞其咎。
【案 例】 早在2010年6月,韦贞等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增加自身收益,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即将临街一面的外墙租给一家超市发布巨幅经营广告,并预收了一半租金。至2011年6月期满,超市依约付给了物业公司另一半租金5000元。韦贞等认为该租金应归业主,但被物业公司拒绝,理由为外墙是其单独开发利用,租金属额外收入,理应归其所有。
业主对外墙的共有权,决定了只有业主才能对外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也只能是一个管理者,即使是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情况下,出租临街外墙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也就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具体如何处分或分割。
业主拖欠管理费
个人隐私无权曝光
事后,张莉等8人因此受到了小区其它人的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
同时,家庭住址、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