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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重婚,挽回经济损失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0711月,自诉人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林某,后按农村习俗办了酒席等,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自诉人陈某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后经检察院于2009413日在福州市民政局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林某已经与日本人在2004325日登记结婚。

承办经过:本律师接受自诉人委托后,查阅相关案卷,在庭审阶段列举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在与他人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违反《刑法》规定的关于重婚罪的相关规定,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双方多次调解,最后被告人林某退还婚约财产,就是所谓的结婚礼金,自诉人撤诉。

《刑法》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醒:在沿海城市,因出国等各种原因,出现很多以所谓的“假结婚”,特别是在福清。但“假离婚”“假结婚”其手续都是依法办理的,在无确切证据证明非法的情况下,都是合法有效的,本案当中被告人与日本人登记结婚,之后又与他人办理酒席并同居生活,这在福清也是普遍存在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也就是被害人有告,法院才受理。那么本案当中就是自诉人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发现其与他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便一纸诉状告之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返还礼金。在这里律师建议法律非儿戏,一切应依法办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吴志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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