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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审判处九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父子二人在工地上班,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承办经过: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案卷,对全案进行分析,在开庭时针对被害人是否有无持有铁锤子打被告人头部这一重要情节进行激烈辩论,在相关证人证言面前,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持有铁锤子先把被告人头部打伤这一重要事实。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