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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分别判处六年以上不等刑期,委托人判处四年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06年,同案人许某三兄弟在宏路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后许某三人叫来被告,在宏路龙塘村发现被害人,被告等人在车内朝被害人开了两 *** ,其中一颗 *** 导致被害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后被告网上通辑,许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年、五年。

      承办经过:被告被捕后,其家属委托吴志成律师进行辩护,会见被告后,查阅复印案卷后进行全案分析,在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初犯。2、有悔罪表现。3、事件的起因与被告无关,是许某三兄弟叫过来帮忙,应当认定为从犯。4、被告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等。

      庭审结果:一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四年,相比同案犯所判期刑均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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