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华僖律师

郁华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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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沟通,寻找到证据,帮被告人获得了缓刑

来源:郁华僖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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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顾x的委托,经我所指派依法出庭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我查看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与被告交谈,询问了证人,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清的事实,现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本案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笫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应该认定本案被告是自首。本案中被告在邗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两规”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问题,邗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议给予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2013.11.1日中午12:10分至16:20分被告在接受笫一次询问时就如实交代了罪行,与以后的供述一致,因此,本案被告的如实供述时间是笫一时间,供述的内容全面、一致,符合《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该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笫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事实公诉人在扬邗检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中已作出认定,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辩护人对起诉书的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中认定的笫8节、笫10节的事实和定性为受贿罪有不同的意见,提出几点不同意见,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被告为帮助尹xx孩子按排工作,接受尹xx送的5000元,被告接受以后并没有向关人员打招呼,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证人尹家平也证实,其孩子到双桥社区工作,是自已想办法弄进去的。被告受取了这5000元主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忙,客观上也未帮得上忙,这5000元是不当得利被告未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92条规定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该返还,被告至今没有返还,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向证人宋xx借款2万元,公诉人认定为受贿,本辩护人也有不同意见。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因为股市资金紧缺,向早就认识的熟人、朋友借款2万元,尽管证人宋xx证实被告曾经帮助过他,主观上有不积极借款的意向,但客观上实际借给了被告,而且证人宋xx证实被告收到款以后提出出具借条给他,之后也在电话中表示将要归还,证人李x更证实了被告与证人宋xx早是朋友关系,他们早就有人情往来,证人宋xx及证人李x的儿子结婚,被告均被邀请参加过婚晏,同时证实2011.上半年被告向证人宋xx借款,证人李x和宋xx二人同去被告办公室送款,被告收到以后当时就要出具借条,是证人宋xx说:“都是弟兄打什么借条啊”,被告才没有出具体借条。因此,这一节事实可以看出,被告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证人宋xx也无需被告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证人的公司在20115月份以后就迁移到xx市xx镇工业集中区了。这一节事实中客观上被告更没有实施为证人宋xx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这一节事实本辩护人认为不属于受贿,请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依法确定,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被告顾x是初犯、偶犯,案发之前无其他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被告户籍资料、人口信息表,被告单位的证明,被告顾标是初犯、偶犯,案发之前无其他犯罪记录,在单位中表现表现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顾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顾x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脏,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材料,被告人主动退脏人民币9万元,根据法(研)复(198732号笫四条规定:“被告人退脏比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六、被告人顾x悔罪表现明显,积极退脏,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其所在的司法所也同意予以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笫二条规定,本案被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给于其考验期。

综上,被告顾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顾x是初犯、偶犯,案发之前无其他犯罪记录、被告顾x当庭自愿认罪、被告顾x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脏,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请求法院给于被告从新做人的机会,给予缓刑考验期,让他从新做人。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郁华僖



                                         2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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