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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赔偿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2011627日,林XX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车上坐着石XX,途径事故路段时超过道路中心线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詹X士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XX、石XX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930日,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林XX负事故主要责任、詹X士负事故次要责任、石XX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造成石XX的家人(其父母)经济损失共计504816.73元,其中林XX的妻子詹X英已付41080元,詹X士付15000元,还剩448736.73元未付。石XX的父母多次找相关人员协商赔偿事宜,均不能达成合意。于是石XX的父母慕名找到兰子禄律师,兰律师深感当事人的丧子之痛,于是帮助死者石XX的父母将林XX的继承人、詹X士及其所在车队、货车车主陈XX、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判决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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