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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共犯,从轻判处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被告人刘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区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区分局执行逮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2]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王XX等四人犯盗窃罪,兰子禄律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刘XX向厦门铁路公安处龙岩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XX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并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