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子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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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倒塌,风之过还是?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原告王XX,男,1966年生。201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活动板房工程合同》,原告将活动板房工程发包给被告XX公司安装,并约定了一年的质量保修期,该保修期从安装结束后起算。2012年4月15日,被告安装的单层活动板房因安装不牢固突然倒塌,事故发生时,尚在保修期内。经多次协商,被告人拒不赔偿损失。无奈之下原告找到了兰子禄律师代理本案。后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2012年4月14日至15日因活动板房所在地刮龙卷风,才造成了原告单层板房倒塌,且在《活动板房工程合同》约定:“如遇台风五级以上造成的意外事故被告不承担责任,两公里以内其他活动板房没有事故的,被告承担责任”,并且提供了当地的受灾情况照片,认为是不可抗力导致该活动板房倒塌。但是兰子禄律师很快从案件的细节找到了突破点:1、被告称原告单层板房倒塌,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但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2、被告同时为原告安装了单层、双层板房各一栋,在同一地点双层板房未倒塌单层板房却倒塌。即便当日活动板房所在地刮龙卷风,但根据合同:“两公里以内其他活动板房没有事故的,被告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原告近30000元的损失。兰子禄律师成功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挽回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