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娟律师

林文娟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土地承包三十年

来源:林文娟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3
人浏览
1999年,城阳区某居委会将十个大蔬菜种植大棚承包给居民王某、李某,并签订了《大棚承包协议》,期限为三十年。王某、李某因不擅长种植蔬菜,遂将该十个大棚转租给了于某某,并签订了《大棚租赁协议》。后,于某某直接将每一期的租赁费交给某居委会,以抵免王某、李某应交的承包费,由某居委会主管该大棚事宜的副书记陈某某收取,并出具盖有某居委会公章的收据。2001年,居委会出具了一盖有公章的空白收据给于某某,于某某自行填写了该收据,但因其中几个大鹏出现坍塌,遂于大鹏修好后的2002年7月份才将租赁费交给了居委会的陈某某。2003年,于某某将十个大棚转租给了郝某,但租赁费还是由于某某交给居委会。2006年,于某某如期交租赁费时,居委会却以于某某2001年的租赁费未交为由拒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并由于某某缴纳租赁费八万元。
败诉的结果是于某某不能承受的,不仅仅是已经缴纳的三万元被否认,更是因为合同的解除会让于某某不得不承担郝某的高额的违约金。于某某通过网络找到了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的林文娟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林文娟律师认真审查了一审的案卷材料,并根据案情调查取证,起草了长达五页的详尽的上诉状等等。庭审中,紧紧抓住以下观点,据理力争:一、于某某的租赁合同不是与居委会签订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所以,居委会无权与于某某解除合同。二、王某、李某将大棚承包后,即租给了于某某,是土地承包正常的流转,于某某是否可以转租给郝某,经得王某、李某的同意即可,无需居委会同意。所以,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与居委会无关。三、居委会收款人陈某某收到三万元是职务行为,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收据是合法有效的收款证明,无论是谁填写的,都应视为已收到相应的款项。林文娟律师围绕上述意见搜集了各类证据,一一举证证明。二审法院采纳了林文娟律师的所有观点,最终使该案得到全面的改判。




以上内容由林文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文娟律师咨询。
林文娟律师
林文娟律师
帮助过 647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大厦B座8HI室(春天广场楼上)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文娟
  • 执业律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2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大厦B座8HI室(春天广场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