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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明律师成功代理美籍华人徐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1年2月21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签订《借贷抵押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4%,逾期部分加收0.5%。原告按约定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2011年5月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200万和100万,约定月息4%,原告均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借给被告34万元,于2012年10月16日借给被告1.1万元。因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仅偿还部分,现尚欠原告本金425万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

衡明律师代理意见:衡明律师杨春恒、贾晓凡为美籍华人徐某某(原告)代理本案诉讼事宜,本案的审理重点为欠款事实的真实性及欠款数额和利息计算,因本案被告曾偿还过原告部分款项及利息,利息按时偿还了一年多,是按照月息4%支付的,庭审中,除提供相应的借款协议及对应的银行转款凭证外,还提供了经美国大使馆公证认证的原告的身份证明,因约定月息4%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按照月息2%主张。

法院判决: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采纳了律师主张的本金数额及利息,但是法院根据最新的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扣除了被告已偿还利息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该部分折抵本金。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年利率24%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的部分已经支付的不予返还。另外,对于国籍为外国的当事人,有关证据形成在国外的,应当经过大使馆公证认证,才能作为在国内开庭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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