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职务侵占案;结果:检方不起诉,无罪
来源:邢振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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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本案虽然嫌疑人认可侵占的行为,但目前尚无法掌握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其职务侵占的行为,遂即向办案单位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证实嫌疑人职务侵占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嫌疑人的供述也存在不合情理之处,与其他查明的事实之间也有明显矛盾。遂向检方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按无罪处理。后检方为了慎重起见两次退查,公安机关三次移送,但却未补充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又再一次提交辩护意见,坚持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鉴于公安机关坚持移送的情况,而在两次补充侦查期间未能收集到新的证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4条、365条、403条404条的规定,恳请贵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方经过检委会讨论,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张某某最终无罪。
本案小结:认真阅卷,找出各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坚持刑诉法中的关于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本案取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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