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证券投资

周村票据律师经典案例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人浏览
 

保证责任的免除

基本案情:

甲银行与案外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出具三张承兑汇票。后甲银行又与乙公司兑汇票签订承兑保证合同,由乙公司保证责任。后案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存汇票款。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甲银行出具的内容为:“甲银行与案外人签订的承兑协议由我单位提供担保”的证明函上签字。

咨询:

保证期间过后,甲银行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甲银行未在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函中,没有催收逾期贷款以及乙公司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证明函不能认定甲银行向乙公司主张了权利。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保证期间已过,甲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由韦福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福田律师咨询。
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00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