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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银行承兑汇票纠纷调解案例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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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诉争汇票的票据权利的效力

裁判规则:

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诉争汇票的票据权利,从而使权利的背书转让过程具备连续性,可以认定调解书确认的持票人具有相应的票据付款请求权。

基本案情:

原告因买卖关系获得汇票一张,但由于汇票上的两手背书人即二被告填写背书错误,使原告不能实现背书转让承兑汇票的票据付款请求权。在二被告对原告享有票据权利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认定汇票的有效背书的最终享有者第一被告,自愿转让权利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原告。

咨询:

原告对涉案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律师解析:

原告所持票据在背书形式上虽有一定的瑕疵,但前后手背书行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二被告对原告享有票据权利不持异议,并且最终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诉争汇票的票据权利,从而使权利的背书转让过程具备连续性。双方当事人通过转让票据权利的诉讼程序,证明了持票人及原告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认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已确认原告具有相应的票据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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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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