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工程尾款欠款纠纷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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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工程尾款欠款纠纷
淄博A装饰有限公司与淄博B有限公司于2007 年 7 月 25 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包工、包部分料承担B公司的建筑装修装饰。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40余万,并约定按工程的进度支付款项,工程进度过程中,B公司要求重新换天花板的装修材料由石膏吊顶更换为塑钢材料的吊顶,导致原本选择的材料不能使用,而且费用也大大的增加。
现如今工程已经全部按照B公司的要求顺利竣工,但是B公司一直都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6万余元。通过法院审理和庭审质证,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装修剩余款项16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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