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遗失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支票遗失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玩具厂遗失空白转帐支票后,虽然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作法,并不具法律效力。为此,被告玩具厂应负主要责任,承担3/4的经济损失;原告商店在接受转帐支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因此,也应负一定责任,承担1/4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支票遗失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如果发生票据丧失,《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采用“挂失”的方法来补救,由于票据种类不同,具体手续也不一样。
另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票据失票人的挂失支付通知仅仅是授“暂停支付”,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可见,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当事人的遗失事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票据律师 韦福田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