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奸案件分析
刑事强奸案件分析
---杜凯律师
【案例】
张男与李女经过社交网站认识,张男本是想找个女朋友,李女多次联系张男,并向其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并表示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后发生关系,张男也给李女一些钱,张男也权李女从事正经行业,两人一起奋斗未来,但是李女虽然答应,可还是多次找理由向张男要钱。2017年2月份,两人相约到酒店,李女再次提出要张男给1000元钱才愿意发生关系,张男很是生气,强行将李女留在房间内,并采取胁迫手段与其发生关系。后李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男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张男向公安机关提供和李女的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对李女的身体让医院方进行检查,并调取酒店录像,对案发房间进行勘察。
案件疑问点:
张男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和李女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能否因此认定张男和李女为恋爱关系,发生性行为为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奸行为?
公安机关对李女的身体让医院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张男涉嫌强奸?
杜律师分析:
我们要了解本案,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通过以上对强奸罪的基本了解,我们可以确定强奸罪是一个需要一定条件才能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张男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和李女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之一,但是能否确定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还要看聊天具体的内容。如果在聊天记录中李女有明确的和张男交往,或认定张男为自己男朋友,或想两人一起生活等等类似的话,那么可以确定双方不是一般朋友关系。而且双方之前发生过性关系。所以这时要证明强奸的难度就高于一般朋友或初次见面的人(例如网友)。从日常经验上来分析,异性交往,开始时多为聊天,吃饭,初次见面发生性关系概率很小。所以初次见面发生性关系,被强迫的可能性很大,构成强奸罪概率更大。
对于本案来说,根据聊天记录及两人之前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来分析,张男的主观上有想要交男女朋友的意愿,但是李女并没有答应,李女带有欺骗性质的变相向张男要钱,张男对此虽然气愤,可每次发生关系都给钱的事实也让他知道双方是有偿性服务关系,这次两人相约在宾馆见面,李女提出让张男给其1000元“生活费”,张男是同意的,但是到了宾馆,张男却拒绝支付约定费用,并强行与李女发生性关系,这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本案也要看到,李女是做皮肉生意的,进行卖淫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嫖资问题而报案,这和一般的强奸案是不一样的,所以即使定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且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可能性很小,原因有多方面,以上为杜*律师就本案的分析,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