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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

作者:刘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0

案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2013413日,被告人X华驾驶川LBV22X号轿车从乐山市新广场往白燕路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黑桥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前方、从左至右横穿人行横道的被害人XX华、胡X忠相撞,造成被害人XX华受伤(构成重伤)、胡X忠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X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hid直属一大队认定,X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XX华、胡X忠无责任。被告X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接受委托后,及时的会见了被告人X华,了解了详细的案情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证据材料,检索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辩护思路:被告人X华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开庭审理时,我作为被告人X华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审现场通过微博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X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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