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受王某、谢某、童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第三被告人童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童某某本人同意,指派徐晓洁律师担任童某某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经本案辩护律师多次与被告人童某某沟通,童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法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童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这是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而被告人童某某和被害人互不相识,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冲突,被告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在这一起突发事件。辩护律师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被害人自述及其他几名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以下几点事实:1、被告人童某某未参与预谋,在第一被告人王某和第二被告人谢某已经商量好了如何行动之后,因为偶遇第一被告人王某,应邀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第一被告人王某叫来第二被告人,并告诉被告人童某某,他们和被害人有承包合同纠纷,说被害人拖欠他们的钱,一直不给。两被告人说饭后去找被害人商量商量,叫被告人顺路一起前往。但被告人童某某并不知道“商量商量”的真实意思。2、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童某某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最初是在楼下等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听到楼上发生争吵,被告人童某某听到后上楼发现被害人和其他两被告人扭打在一起,没有发现任何有受伤痕象,于是童某某才上前对被害人踢了两脚,当他发现被害人已流血受伤时,惊慌失措就住手了,事后才知道,其他被告人带了一把匕首并刺伤被害人。显然,被告人童某某和被害人没有利益冲突,他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义气上前助阵,且他踢了两脚和被害人被刺伤的伤害后果,没有直接关系,在该案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根据《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人童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基于综上所述,请法院判处被告人童某某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辩护人:徐晓洁律师
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