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某侵占私人财产刑事自诉案
来源:王建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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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某侵占私人财产刑事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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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庞某与寿某系翁婿关系,庞某卖得一处房产,价款60几万元,由于庞某年迈,随与寿某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该项存款,寿某利用办理存款之机,同时秘密又办理了一个网上银行帐号,并将该银行卡内的款项转走,律师接手该案后认为该案寿某已构成侵占,随提起自诉,经调解撤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宝刑初字第136号
自诉人庞某,男,194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第二军医大学退休职工,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姚家弄##室。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寿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福宁路##弄##号。因本案于2009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樊##,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庞某以被告人寿某犯侵占罪,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庞某与被告人寿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庞某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告人寿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庞某撤诉。
审 判 长 徐敏芳
代理审判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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