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祥律师

李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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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工伤保险与单位侵权的竞合

来源:李跃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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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份,33岁的李某某应聘到深圳市一家宾馆工作,工种为宾馆播放员。此时李某某工作的音控室刚刚进行了油漆装修。2010年初,李某某开始出现皮肤皮疹等症状,经常感冒发热,全身乏力。2010年3月10日,李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就诊,先后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多次住院治疗计166天。2010年5月,无法继续工作的杨朝霞不得不办理了病退手续。年纪轻轻的,本来身体也很好,怎么会忽然患上这样的大病呢?医生提醒她,可能与她的工作或者生活环境有关。李某某不由把目光投向自己的工作场所——音控室。音控室由于面积小相对比较封闭,一直油漆味很重,味道难以散发出去。一打听,原来宾馆为了不影响正常营业,未经闲置通风即将音控室投入使用。这可害苦了李某某,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处在这样的有毒环境中,怎么能不中毒呢?
  2010年8月22日,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李是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010年9月14日,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0年11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2011年3月21日,李某某委托本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8日判决李某某获得工伤待遇。其后,李某某得到工伤保险等费用合计203391.32元。
  2011年6月7日,李某某再次向委员会提起诉讼,认为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工资及奖金差额、病退工资差额、营养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终身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器官费、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及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合计2505651元。但宾馆认为,李某某已经获得工伤赔偿,怎能再向单位索赔呢?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因职业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工伤待遇已经通过诉讼得以享受,但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李某某可以向单位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该权利产生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侵权,除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应承担雇主责任。但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有所区别,所以在赔偿范围上,并不是重复赔偿,而是差额部分的赔偿,差额项目主要在精神损害、住院期间以外的护理费、营养费等。最终,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李某某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失精神抚慰金、截止2014年11月30日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截止2014年11月30日的护理费、交通及住宿费,合计1383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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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跃祥
  • 执业律所: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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