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勇律师

谢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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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喀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一起被撤诉的离婚案件

来源:谢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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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当事人被其丈夫起诉离婚,理由是:精神极不正常,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针对原告的起诉,我的答辩如下:

答辩人:xx,女,汉族,xxxxxx日出生,xx,住xx

被答辩人:xx,男 ,汉族,xxxxxx日出生,住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针对答辩人的起诉,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在陈述的离婚“事实与理由”中所描述的答辩人“精神极不正常、有时极度狂躁不安、偏执、抑郁、焦虑、幻听幻觉、敏感多疑、强迫急躁、思维紊乱、胡言乱语、不能控制自己等、被告一旦离开药物即对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自控、患严重精神疾病至少十年之久且原告即家人隐瞒这一重大事实、被告的精神疾病到现在都无法治愈等等”。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对答辩人人格上的侮辱,答辩人是不可以接受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婚前答辩人并未隐瞒精神病,答辩人患的只是轻度抑郁症,况且并不是久治不愈,况且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答辩人在接到离婚诉状之后,xxxxxx日由于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晚期妊娠,单活胎,头位。怀孕已近xx个月,由于答辩人属于大龄孕妇且属于晚期妊娠,因此答辩人决定把小孩生下来,况且答辩人认为经过一年多的生活,夫妻感情还是存在的,因此在怀孕期间本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首先,答辩人一直并未否认自己患有轻度抑郁症(详见xx医院诊断证明书),被答辩人对此也是知情的,答辩人即家人并未隐瞒,众所周知这种疾病也是可控可治的,该疾病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法定情节。况且答辩人xx年参加工作,工作成绩是得到单位认可的。

4、双方认识之初,被答辩人并强行与答辩人发生关系,造成既成事实。这种事情,在答辩人看来被答辩人是不讲道德、不讲良心之人,甚至涉嫌犯罪,他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心里造成严重的阴影;被答辩人自己陈述双方“交往一月之久”如果真像其所说的精神疾病那么严重的话,他还会与我结婚吗?作为夫妻,即使我患有轻度抑郁症,夫妻也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不应该是采取卑鄙的手段占有别人之后,发现一点小的毛病并吹毛求疵、小题大做、无中生有、夸大其词等等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完全是一种不讲道德、不负责任行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后的结果是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法院的意见是:被告要么撤诉、要么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最后无奈撤诉,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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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志勇
  • 执业律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53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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