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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过面的当事人

作者:谢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量:0

    2013113010:48,由于是星期六,我刚起床就看到了这样一条信息:“您好,谢律师,请问委托一件房产纠纷案件如何收费?”。“请问在那个法院诉讼,诉讼标的是多少” 。双方经过交流后,达成了委托律师的协议,很快,当事人将律师费打到了我的卡号上,我便展开了相关的工作,同时也写好了起诉状:  

    原告:xx

    被告:喀什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经理。

    地址:喀什市人民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商铺款xx元、利息xx元(19.8万元3年的利息,利率3%),以上合计x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xx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号商铺,面积为xx平方米,每平米xx元,总价为xx元。付款方式为:每年每间商铺租金为xx万元,三年共计租金xx万元,已一次性冲抵房款,因此原告实付商铺款为xx元,另付房产契税10000元,以上合计xx元。《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地2种方式进行处理: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为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23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05%赔偿买受人损失”。被告约定商铺交付使用时间为xxxxxx日,但截止到目前原告未收到房产证等相关手续,经过了解是因为测绘面积发生变化,实际面积为xx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5.56%,被告要求原告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不同意。原告于xxxxxx日向被告提出了退房申请,但是被告并未同意,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退房。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在到法院诉讼之前试着给被告公司协调。经过几次的协商,双方很快地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没有到法院诉讼,双方都很满意,双方皆大欢喜,因此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131212日,这个案件历时13天就成功处理,随后当事人给本律师发来短信:“事情已经办好了,东西该交的交了,谢谢,如果有什么事情我们再联系”。我说:“好,如有空到泽普县说不定我会和你联系,你是我没见过面的当事人!”。当事人说“哈哈,好啊!”。和一个从未见过面的当事人能够合作如此的愉快,我想首先的归功于现在的网络是如此的快捷方便,另外特别重要的是得归功于双方的诚信为本,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本律师QQ签名档:做诚信人,办实在事的最好诠释!

谢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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