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责任纠纷,诉求获法院支持
来源:庄军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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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股东三人,其中A任公司总经理,B任法人代表,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均由A主持,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及银行帐户资料、会计账册等均掌控在A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三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产生。于是,A利用其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侵占公司的款项100多万元及公司库存、机器设备等。由于B无法提供原始的会计凭证,无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款项作审计,以致无法通过刑事控告(A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途径追究A的责任(刑事立案需提供审计报告)。于是B委托本律师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向A追讨相关的款项及所侵占的公司其他财产。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公司的名义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A返还侵占公司的款项、车辆、公章、会计凭证等相关诉求。海珠法院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向原告公司返还所侵占的款项及车辆、公章、会计凭证等。委托人对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公司的名义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A返还侵占公司的款项、车辆、公章、会计凭证等相关诉求。海珠法院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向原告公司返还所侵占的款项及车辆、公章、会计凭证等。委托人对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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