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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

作者: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浏览量:0

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

一、原告诉请一次性增加抚养费20万元依法应驳回。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给付能力,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应驳回。被告已经按照离婚协议支付了26万元抚养费,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在当时是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第18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被告一因为生意经营不善、一直没有收入,二因为妻子罹患癌病,三因为尚有一个4周岁的幼子需要抚养,现在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

2、被告没有条件,也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增加的抚养费。“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一般按月支付抚养费,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条件且愿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可以准予。

3、原告诉请增加20万元抚养费,明显过高。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原告距年满18周岁不足11个月,竟要求增加抚养费20万元。

 

二、原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尚未支付的抚养费16万元的诉讼请求也应被驳回。理由如下:

1、被告已按照离婚协议支付26万元抚养费给了原告的母亲。当然事隔15年之久,被告不可能保存好当时的证据。如果如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支付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原告或其母亲怎么可能等15年后才来起诉被告。

2、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离婚协议约定办理完离婚登记2周内支付。

3、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主题资格不适格。

第一、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依据父母离婚时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父母之间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对子女并无约束力,无论离婚的父母是否对子女抚养费有约定,也无论该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子女均可诉请父亲或母亲支付抚养费,且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限制。同时,子女也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无权代替离婚协议的一方起诉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

第二、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仅能就起诉日之后的抚养费提经出诉讼请求。对于起诉日之前的已经发生的抚养费,子女无权要求支付,因为实际上已经由原告母亲支付了,原告母亲可以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已经发生的抚养费,但应该另案起诉。

 

                           代理人:李丹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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