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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一案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小某的父亲王大某2014年8月5日因病过世,王大某的妻子周某于2008年6月19日过世。王大某和周某生前共有保定市南市区产权房一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王大某、周某、王小某三人,系共同共有。母亲周某生前还留有中国银行养老金账户存款5万元。

父亲王大某过世后,王小某想出售该处房产,另外置换一套,当他去房地产管理中心咨询时,得到的回复是必须将房产薄上死亡人的名字去除,变更为其他人的名字,才可以办理过户。这里需要提供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王小某前往公证处咨询,了解情况后,发现自己无法获得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而且公证费用也比较高,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继承问题,于是王小某找到本代理人。

   【本案焦点】

  法院如何处理房屋及存款继承一案,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分析】

    1、被继承人王大某和妻子周某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

    2、王大某和周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唯一的子女王小某和各自的父母(如果健在的话)。

 本案中王大某的父母均早于其过世,妻子周某也早于其过世,故王大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王小某一人。周某死亡时其父亲周大某还健在,母亲叶某早于其过世,周大某和叶某共生育6个子女,除周某外其余还有5个兄弟姐妹,其中老三(周某三)在周大某和叶某之前过世,周某三所生子女有陈1和陈2两人。故周某的法定继承人是王小某、周某的四个健在的兄弟姐妹、陈1和陈2。

    3、本案中幸运的是除了王小某以外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4、该类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是关键,主要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被继承人户籍材料、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很重要)、向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摘抄”(律师凭介绍信调取)、结婚证、独身子女证、房地产登记薄等材料。

    5、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向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摘抄证明”这两样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里面的内容相对应,保证准确无误,否则会带来极大的麻烦。

  【法院判决】

    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意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王小某持民事调解书前往房地产管理中心顺利办理更名手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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