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到无罪(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从死刑到无罪(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刑事证据存在“瑕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何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涉嫌故意杀人罪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刘柏林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与丈夫郑仁武夫妻关系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并遭到其丈夫殴打,在其坐“月子”期遂产生与郑仁武和其子被害人郑佳明同归于尽的想法。2011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与丈夫郑仁武二人因回郑仁武老家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某又被郑仁武殴打。次日凌晨郑仁武从外面返回家中,因被告人胡某某未给其开门,郑仁武便撬开窗子进屋后再次对被告人胡某某实施殴打,这样的殴打更加坚定了被告人胡某某与郑仁武和其子被害人郑佳明同归于尽的想法,中午12时许,郑仁武离开租住房,被告人胡某某遂将床上床单、枕头等物引燃,然后持水果刀朝郑佳明和自己的胸口处各捅了一刀,因害怕郑佳明哭出声音,又持菜刀朝郑佳明腹部、颈部、面部猛砍数刀,随后持菜刀割腕自杀。郑仁武租房周围邻居发现其租住屋失火后,迅速破门而入救火,并从室内将被告人胡某某、郑佳明二人救出送往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疗,郑佳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佳明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病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物证菜刀、水果刀各一把;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是,姓名胡某某,女,1989年2月28日生;初中文化,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金洞乡早化村5组;2011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被逮捕,前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现已无罪释放)。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庭审辩护人也提出过证据存在“瑕疵”的事实。
承办情况:2012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刑事辩护,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刘柏林律师作为该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该承办律师的大量调查、走访、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提出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采纳。
辩方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从犯罪主观动机及客观结果上看,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似乎好像其杀害受害人郑佳明的“主观犯意”成立,但通过该案侦查卷的证据链仔细推敲,该案在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上的矛盾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被告人胡某某的邻居和亲戚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已故)和小叔有精神病史,但在前次开庭时对被告人胡某某未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故(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具客观真实性,应被依法撤销;其二是从侦查案卷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该案被告人胡某某在实施杀害受害人郑佳明时精神状态是极差的,因其与其丈夫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人胡某某经常被其丈夫打骂,甚至在被告人胡某某生育小孩郑佳明后的“坐月子”期间还被其夫打骂,致其精神状态产生严重的“抑郁性”疾患,导致该案的发生,古话曰“虎毒不食子”,通过辩护人会见接触被告人胡某某了解得知在其精神正常时,其“心地善良、有孝心,知道如何孝敬父母(后父)和与人为善的道理”,自己虽然系生活在社会底层,但从“不怨天尤人”,以上事实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杀死自己的孩子郑佳明而涉嫌故意杀人罪有些“牵强”,也就是在刑事证据上存在“瑕疵”。
2、从案卷材料反映出,“被告人胡某某的母亲认为胡某某以前精神正常,但胡某某的继父认为胡小琼有时精神不大正常,如果说她坏话,她要生气3-5天,不吃饭,并说她要去死”;“而据胡某某的邻居胡开恒认为:胡某某有点神起神起,性格怪异,跟她亲生父亲一样精神上有问题,她生父精神上有问题,说话前还正常,但后来说话就乱说。”;“又据胡某某的邻居邹翠兰证实:胡某某的亲生父亲和胡某某的三叔精神上是神经兮兮的。”;“又据胡某某的婆婆邱辉平证实:于2011年7月的一天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已经买好刀了,要和郑仁武、郑佳明同归于尽,当时我认为她不敢这样做。”。由以上这些证据得出“不能排除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头脑非常的清醒”,实际上就与其所说的“头脑一片空白”,不晓得那样,在自己不能承受屋内大的烟雾自伤后本能移到门边的事实。
3、该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的(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第75号)“关于被鉴定人胡某某的鉴定书”。该司法鉴定书的内容无能从程序和实体上来说,都是很客观真实的,应当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人胡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在此建议一审法院依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刑事证据“存在瑕疵”时,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依法宣告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法庭通过再审,2012年11月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被告人胡某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点评】:
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丈夫郑仁武的多次打骂导致被告人胡某某情绪失控导致该案惨剧发生,事实上家庭夫妻应相互理解、包容、忍让,才能达到“和谐”。该案再审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刑事证据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再审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人胡某某被无罪释放,(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应是充分考虑到了该案存在刑事证据上的“瑕疵”的缘故。作为刑辩律师其不但是要熟悉法律专业知识,对社会学、政治学、心里学等学科也应具有一定的造诣,也就是说中国的刑辩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你的辩护意见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层面的有机统一,才能更好的维护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只有这样你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供稿人:向华阳 沈雪梅 刘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