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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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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肿瘤防治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肖宝荣,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安市肿瘤防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3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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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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