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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阿朋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作者:苑海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量:0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为阿朋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阿朋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阿朋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阿朋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做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并多次会见了阿朋,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朋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阿朋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阿朋本人已经认罪并如实供述,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阿朋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阿朋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西乌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已证实,2015322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阿朋来我局投案自首。从卷宗材料来看,阿朋投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阿朋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告人阿朋当庭自愿认罪,彻底悔罪,应从轻处罚。

2003年314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中表示自愿认罪,今天的庭审又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阿朋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朋犯故意伤害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这一点昌图县公安局曲家店派出所于2015514日出具的证明已证实,鉴于被告人阿朋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处罚。

4、本案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请人民法院在对阿朋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本案是一起施工人员之间因使用公用车辆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阿朋将受害人装车上的废旧的砖和垃圾倒在原地,有错在先,但受害人夫妇完全可以协商解决或找各自的负责人协调此事,没有必要先动手打阿朋,因二人先动手打阿朋,阿朋为了防卫,才顺手拿起工具防身,最后将受害人打伤。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人民法院量刑时应考虑一下该情节。

5、被告人阿朋委托其父亲主动给予受害人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朋的父亲受阿朋委托,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受害人协商,被告人的妻子多病,父亲年迈无劳动能力,儿子年龄尚小,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40000元赔偿款,并得到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1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阿朋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自首)、7条(自愿认罪)、9条(赔偿)、10条(谅解)之规定,被告人阿朋宣告刑可以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阿朋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朋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朋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阿朋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给阿朋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信,谢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苑海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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